《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