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特征是它以特定主体-人民法院为主导。这集中体现于:各种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行为和活动,但彼此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如同一个扇面,它由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分别发生的多个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
同一诉讼中若干个诉讼法律关系是有主次的 。一般说 ,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 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 ,是其他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一条红线。当这一法律关系消灭后,其他法律关系也不复存在。这也表明,同一诉讼中的若干个法律关系并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统一、协调存在的,共同服务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宗旨。
二、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是分立的,又是统一的
在同一诉讼中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关系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之争。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虽处于次要地位,但也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服务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