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回避权、了解权、参加诉讼活动和庭审活动的权利、委托代理权、答辩权、在诉讼中提出某些诉讼请求、陈述权、质证权、提出异议
权、申请保全或先与执行权、上诉权和撤回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改变被诉行为权(此项权利属于被告专有)、撤回起诉权(此项权利属于原告专有)都是您的诉讼权
利,具体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详见如下全文:
●作为原告,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可向法院申请保全;
●作为被告,您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可提起反诉;
●作为被告,您可提出管辖异议;
●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您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您可申请其回避;
●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您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您可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
●您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您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条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4、49、50、51、64、65、66、100、147、164、224条中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