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诉讼中止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终结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诉讼程序即终结。当事人对该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