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月1日表决通过《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数据公开、分类治理、联防联治、强化惩罚等举措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对政府、企业、公民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当地四类大气污染源提出了治理细化要求,并就监测数据收集及公开、区域联防联治等作出了创新性规定。
该条例明确,无证排放及超标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污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为防治大气污染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30日前向社会公告。
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王合生两年来积极推动这项立法,他认为条例的处罚标准直接向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看齐。从草案到表决稿,条例进行了数十处修改,将违法处罚金额从数千元上调到数万元,表明了江苏依法治污、铁腕治污的决心。
江苏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腊生认为,条例体现了环保优先、公众健康优先的原则,同时较好地兼顾了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