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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因开庭未穿律师袍被训诫 全国首例
    因律师张静煜出庭时未穿律师袍及佩戴徽章,近日,深圳律师下发处分决定书,对张静煜律师处以训诫处分,并要求其向律协交纳案件查处费一千元。律师张静煜认为,“该处罚不近情理,已申请复查。”被处罚的张静煜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对处罚决定不服,深圳律协的处罚程序和调查事实存在明显错误更有失公平,已向广东省律协申请复查,要求依法纠正深圳律协的决定。
    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书》上看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六项)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张静煜律师予以训诫处分。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查处费用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张静煜律师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7日内向本会交纳案件查处费一千元。”
    张静煜表示,深圳市律协处罚的依据不是今年5月实施的《人民法院庭审规则》,而是2003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政府2014年发布的文件,规范性文件规有效期不超过5年,因此该《管理办法》早已失效。同时,《处分细则》中并没有就律师着装可予处分的行为规定,深圳律协是采用“认为应处分的其他行为”这样的兜底条款进行的处罚,明显无依据。
    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深圳市律协至今仍执行《管理办法》。2016年1月,深圳市律协纪律部在官网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庭着律师袍的执业警示》的通告,对深圳市各律师事务所和各执业律师做出执业风险提示:“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是现行有效的针对律师出庭服装问题的行业规范,执业律师应自觉学习和遵守该规范;二、在参加法庭审理时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有助于提升律师职业形象,有助于审判机构和案件当事人区别执业律师与非律师人员;三、执业律师违反出庭着装规范的,有可能受到通报批评或训诫的纪律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深圳市律协处罚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深圳律协的决定书写道:“方泽派投诉称,张静煜律师在代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中,于2016年1月11日下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出庭未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及佩戴徽章,且被投诉人已多次因出庭未穿律师袍被举报,继续我行我素,每次都以衣服洗了未干为借口,要求本会对此行为予以查处。2016年1月28日,深圳律师协会收到深圳司法局转来的投诉张静煜涉嫌违规着装一案,本会决定立案调查。”
   “因经常代理与职业投诉人对庭的案件,我平时出庭经常穿律袍,当天律袍确实送洗,已经向律协提供了当天干洗店电脑的记录单以证明,而且庭审之时,法官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当场说明,律师出庭着装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出庭。”张静煜说。
    她表示,2016年1月庭审未穿律师袍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庭审规则》实施之前,不受该规定约束,并且律师出庭着装是否符合要求也应由法官决定,律协应考虑庭审法官意见。
    这一事件在律师圈再度引起关注。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表示,深圳律协对律师因未穿律师袍的处罚不合理。“律协制定穿律师袍的规定,有没有经过大多数律师的同意,是不是真的代表大多数律师的意见,这些都值得质疑,律协要求律师穿律师袍的规定,应考虑到律师的便利,不应在设定义务之后,将造成的不便都归由律师承担。”
    对于深圳律协对律师收缴一千元的行为,斯伟江认为,这不合理。“这一行为在上位法上有何依据?法治的核心应在于实现实质上的正义,而不应在形式上设置榔头。”
    2002年10月,司法部批准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两办法,办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但两办法实施后,律师出庭穿律师袍仍在少数。
    中国律师统一着装制度确立以来,上海、江苏、海南等地的律协曾多次努力,“打算推行律师着袍出庭工作”,然皆收效甚微。2015年1月,广东省珠海中院还就规范律师庭审着装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律师在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然而,“穿袍为特例,不穿为常态”却是律师出庭着装的普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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