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时,公司应当给予员工合理期限的病假,这是每一名劳动者的权利。但是,近来昆山张浦法庭受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中,员工长期病假,却在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引发用人单位的不满。回来后,这名员工还想炒单位鱿鱼索要赔偿金。
昆山张浦的张女士在一家五金公司的生产线上担任小组长,从 2016 年 9 月 1 日开始,张女士因病向公司请了三个月的长病假,公司予以批准。因工作需要,又考虑到张女士长期病假,公司将其调整至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
然而,张女士回来上班之后,公司收到了一份仲裁出庭通知书。原来是张女士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仲裁应诉期间发现,在张女士病假期间居然在朋友圈大晒出门旅游的照片,于是在张女士提出仲裁后的一个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前,应按照张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关于经济补偿金纠纷。公司按照自己的生产要求,同时结合张女士长期休病假的情况,将其调整至较为轻松的岗位较合理,且工资待遇与原工资水平相当,公司的调岗行为是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