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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办法对29种轻微道交违法将口头警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辽宁省公安厅印发《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15条,由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轻微违法行为认定、实施程序等内容组成。

据介绍,《办法》进一步落实辽宁省2018年推出的辽宁交警“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营商环境建设先行者”十项举措中关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立足“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优化营商环境四项标准,综合考虑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办法》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五种情形;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载物”等十种情形;机动车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六种情形;驾驶中型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外的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等八种情形,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达到两次以上,情节轻微,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办法》还规定,对当场发现的首次驾驶中型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外的机动车“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的”“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等十种情形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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