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养了一条宠物犬,平时花费了不少心思照顾,给它买高价狗粮、带它上宠物店做美容,活泼可爱的小狗也给小云带来了很多欢乐。2017年初,小云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十天,于是通过一款宠物寄养APP联系上一个寄养家庭,达成了临时寄养的约定。小云支付了寄养费用后,将小狗送去了寄养家庭。
不料第二天,在外地的小云接到了寄养家庭联系人小杰的电话,告知宠物犬在寄养首日就走失了。为找到小狗,双方想尽办法:朋友圈发文求助、四处张贴启示、到宠物市场打听……但始终没有结果。时间一天天过去,小云渐渐接受了狗找不回来的事实,决定向小杰索赔。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云起诉至惠山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宠物购买费、饲养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三万余元。
惠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小云与小杰通过网站平台共同签署确认的寄养服务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小云支付寄养费用后将宠物犬送至小杰住处,小杰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履行好保管看护的义务。现该宠物犬丢失,小云依据合同要求小杰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宠物犬价格情况,承办法官结合双方陈述的宠物犬基本情况及宠物犬丢失前的照片,至无锡多家宠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综合比对后确定了价格区间,双方均表示认同。小云主张的宠物购买费和饲养支出,综合考虑本案所涉宠物犬的品种、年龄、饲养期限,结合双方确认的相应宠物犬的市场行情,法院酌情认定为3000元; 精神抚慰金部分,因为寄养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小杰也同意适当补偿,法院酌定为1000元。据此,惠山法院判决小杰赔偿小云4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宠物饲养人应承担起相应责任
该案系因宠物寄养后丢失而形成的保管合同纠纷。在合同之诉中,一般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但具体到该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精神抚慰金且当事人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支付,故最终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饲养及周边消费过程中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对此法官提醒,首先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无论是购买宠物还是在为宠物消费过程中,饲养人都要保留好相应消费凭据,避免纠纷产生后“口说无凭”;其次要文明饲养宠物,从源头避免纠纷;第三,发生纠纷后要理性处理、合法维权,切忌冲动过激。
(主审法官:张茹婷,惠山区法院民一庭)